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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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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济南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济南市再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标准。
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96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165提高到每人每年4277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年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165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77元。
据了解,最低生活保障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出的一项“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济南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6年,农村低保始建于1998年。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从最初的月人均120元提高到现在的596元,保障范围也由最初的“三无对象”覆盖到各类低收入困难群体;而农村低保则由最初的年人均不低于500元提高到现在的4277元。
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障发放方式,目前低保金实行差额式发放,即低保家庭享受低保金数额,按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比如说,某城市低保家庭有4人,家庭每月总收入为1500元,按标准该家庭每月可获得的低保补助为596×4-1500=884元。农村五保对象保障,是按照标准全额发放。
据介绍,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政府有关规定,低保或五保主要依据户籍,以家庭人均收入和财产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作为认定条件,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收入核查和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
根据2014年出台的《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和《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1)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2)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3)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6)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7)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8)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据了解,为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促进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近年来济南市积极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建设,2014年6月,成立市级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状况及规定期限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财产以及支出状况等进行核查。
目前,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已与公安、财政、人社、水利、房管、工商、国税、地税、公积金、烟草、民政11个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可对涉及救助对象身份、收入、财产的23项80个信息内容进行核查。
核对中心坚持每月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每季度对所有在册救助对象进行复核,运用信息化网络技术手段,严把社会救助入口关,畅通退出机制,保证了各项社会救助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救助金、帮困助学金、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等;
(7)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10)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1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14)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政府发放的老年补贴、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
(15)归侨生活补助费;
(16)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