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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引发“噩梦”:女子称遭殴打胁迫 被勒索财物

  她,是有夫之妇,感觉婚姻平淡;他比她小10岁,婚姻也出现了裂痕。在婚外出轨的道路上,一段噩梦也随之而来……

  近日,历下区法院重审一起敲诈勒索案、故意伤害案。检方指控,该案的被告人——29岁的李某以暴力、裸照等相威胁,胁迫比其大10岁的已婚女子童某,向其赠予豪车、金饰等财物,还写下10万元欠条,敲诈勒索金额超过70万元。在庭审现场,李某矢口否认曾向童某勒索财物,他认为二人属于情人关系,吵架与动手均因感情纠葛,相关财物都是童某为讨他的欢心所赠送,并不存在所谓的勒索。庭审中,童某的丈夫王某,还就相关事实证据予以举证,认为其妻子是遭受李某暴力威胁,才不得不一次次忍受李某的敲诈。

  22日,该案有了重审的最新结果,判决李某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7万余元。

  庭审现场:

  受害人的丈夫出现在原告席上

  今年12月14日,记者在法院旁听了此案的重审过程。当天上午9点,历下区法院第一审判庭。还未开庭,一个中等身材、穿黑色运动衣裤的中年男子,就在庭外来回踱步。

  开庭公告显示,即将开审的是一起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当工作人员讯问时,这名戴眼镜的中年男子自称,他是附带民事赔偿的原告一方当事人、此案被害人童某的丈夫王某。 “不用律师,材料我都自己带着。”当被问及是否聘请律师时,王某回答道。

  庭审开始,报告人的几名家属进入法庭,但他们并没有多说话,只是默默坐在法庭角落里。很快,李某被押上法庭,只见他身高一米九左右,身材消瘦,留着寸头,脸色比较苍白。与别的被告人不同,李某不仅望了望法庭角落的几位亲属,还仔细看了看来旁听的人员。

  检方指控:

  他实施敲诈勒索

  获得豪车、现金等财物

  公诉书显示:李某因网恋结识比其大10岁的已婚女子童某,并以威胁曝光恋情及威胁孩子安全等方法对童某敲诈勒索,获得豪车、现金等现金财物,价值70余万元。后经法医鉴定,其最后一次殴打,造成童某轻伤二级。

  记者了解到,该案曝光的导火索,还是因2013年6月的一天,在济南某酒吧门前发生的一起殴打事件,当时李某酒后在酒吧门前殴打女子童某,后二人驾车离开,而这一幕,被监控记录下。很快,童某在其丈夫陪同下报警,童某自称,她在9个多月的时间中,不断遭受男子李某的敲诈勒索,精神面临崩溃,甚至想到了自杀。

  童某证词显示,2012年9月,她通过网聊工具,与男子李某结识。两人虽然都已结婚生子,但觉得感情空虚的她,仍旧出了轨,二人有了“地下恋情”。但是,当童某想斩断这段不伦的关系时,却发现李某并不同意,她此时已是泥足深陷、无法自拔。在两人被迫交往的过程中,李某曾多次对其实施殴打,并多次勒索财物,稍有不从,对方就以告知其丈夫、威胁孩子的安全等事由,胁迫其拿钱。

  童某还表示,2013年3月开始,李某就表示要买一辆新车,并示意童某拿钱。因为畏惧李某再次实施暴力,她只得违心的掏钱,分期付款,为李某购置了一辆崭新的奥迪A6轿车。

  被告辩称:

  与受害人系情人关系,

  财物都是为讨其欢心所赠

  但同样的案情,在被告人李某的口中,却有了一个完全不一样的“版本”:李某表示,他与受害人童某,系情人关系,而且童某对其非常依赖,每次他闹脾气提分手,童某就不断赠送礼物,以博得其欢心,因此不存在敲诈勒索的情节。

  李某还表示,童某除了经营服装店外,还从事医药代表的工作,经常带着他外出。童某与外界接触较多,俩人为此多次吵架。他当时认为,童某与初恋藕断丝连,还与医院的医生发送暧昧短信。他对此非常生气,屡次提起分手。因为不愿意分手,童某才购买了车辆等物品,挽回这段感情。

  “我脾气不好,一发火就会动手。有些话,还是气急了才说的。”对于威胁童某的说法,李某也是矢口否认,他说自己曾多次接送童某的孩子,还带着孩子出去玩,“并不存在暴力胁迫的情况。”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中,本案的受害人童某虽然没有出庭,但童某的丈夫王某出现在了原告席上,他与被告人李某的几次对话,都充满了“火药味儿”——

  王某:童某说过好几次,只要她不拿钱,你就威胁她,会告诉老王。

  李某:(看了看王某)老王是谁?我不知道。

  王某:你不知道老王是谁?她的老公,你会不知道?

  李某:(停顿了一下)我不知道。

  庭审结束后,据知情人介绍,该案曾进行一审判决,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后,对此案作出重新审判的刑事裁决书。济南中院的刑事裁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刑13年,并处罚金5万元。发还被害人童某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奥迪A6汽车一辆,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童某19万余元。

  李某不服,以“其与童某系情人关系,对其实施暴力行为的起因均系情人之间因情而起的冲突所致与财产无关,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其财产的故意”等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济南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要求对案件重新审理。

  组稿

  案件最新进展——

  法院一审认定存在敲诈勒索 被告获刑5年

  12月22日,该案有了最新进展:相关判决书显示,历下区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李某和童某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结识,俩人遂成为情人,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童某殴打后,迫使童某向其写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又于次日向童某索要现金1万元,同年5月下旬,童某基于上述借条交给李某冉10万元,后将该借条撕毁。

  2013年5月中旬,被告人李某迫使童某为其购买金牌一个,价值近两万元。2013年6月下旬某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济南市某KTV门口对童某进行殴打,后童某从ATM机上取款1.8万元交给李某。据此,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数额共计14.7万余元。

  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酒后让童某开车去接,因童某不方便接电话,引起李某心中不满。随后,童某迫于无奈开车赶至济南市某KTV门口,李某冉在该KTV门前对童某进行殴打,致其全身多处受伤。后经鉴定,童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童某报警后,民警于2013年7月将李某抓获。

  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殴打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冉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冉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应予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交证据证实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据本案审判长冯玉成法官介绍,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李某关于多次殴打、威胁被害人的事实,在公安机关形成了稳定的供述,结合被害人的陈述,可以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殴打后并且威胁被害人的情况,每一次索要财物都是有殴打、威胁行为在前,故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童某经济损失14.7万余元。

原标题:婚外情引发“噩梦”:女子称遭殴打胁迫 被勒索财物

责任编辑:JNQSS